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
被申请人:刘洪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泗水县。
被申请人:刘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泗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亮与被申请人刘洪强、刘洪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刘洪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2、冻结被申请人刘洪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洪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洪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董亮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