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以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文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瑞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付以柱与李文新、张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8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6583元,未执行标的106583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力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