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瑞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秦州区平南镇万家村上沟*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瑞强酒后在秦州区平南镇万庄村赵果强家,因琐事与赵果强发生争执继而撕打,撕打中陈瑞强致赵果强轻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瑞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并建议对陈瑞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瑞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瑞强与被害人赵果强均系秦州区平南镇万家庄村村民,系邻居,平时关系尚好。2017年2月11日,陈瑞强、赵果强等人在村民陈金龙家喝酒至23时30分许,陈瑞强随赵果强到赵果强家老院上香时,与赵果强及其弟赵立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打,被劝解后,赵果强去往新宅院睡觉,陈瑞强要护送赵果强,两人边走边吵骂,路过村边岔路口时又发生撕打,陈瑞强在赵果强的鼻子上击打一拳,行至赵果强家新院后陈瑞强又在赵果强左眼部击打一拳。第二天赵果强告知陈瑞强自己受伤,陈瑞强便陪赵果强到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天水市眼科医院、天水市四0七医院检查治疗,并为其支付医疗费7000余元。赵果强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1、左眼外伤:眼睑眶周软组织损伤;球结膜下出血;眶内侧壁骨折;视网膜震荡。2、鼻骨骨折;3、上颌骨额突线骨折。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果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侦查中,陈瑞强与赵果强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陈瑞强再一次性赔偿赵果强经济损失2万元,已履行,赵果强表示谅解陈瑞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瑞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赵立强的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赵果强的陈述,证人陈金龙、李吉礼、赵平平、曹芳尼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病历材料、伤情鉴定意见,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强酒后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陈瑞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瑞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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