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蒲城县,住蒲城县某池镇,农民。2013年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蒲城县某某局迎宾路派出所行政处罚500元;2019年8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蒲城县某某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蒲城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盈,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常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陕西省蒲城县,住蒲城县某池镇,农民。2019年6月10日因赌博被蒲城县某某局迎宾路派出所行政处罚500元。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蒲城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曼丽,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告人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周盈、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李曼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9月份至2020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为了谋取利某,先后联系上线“西安小李(未到案)”、“云南小杨(未到案)”,在某知对方购买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每套5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被告人常某、李某、王某、李某、徐某等人收购7套银行卡(含银行卡、取款密码、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信息资料),后其为获取不法利某,将7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致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交易。其中常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62133629099128186xx)交易金额为442661.58元,涉案金额为152679.9元;常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62133629099128185xx)交易金额为329111.8元,涉案金额为118861.78元;李某名下农业银行卡(62284829087267192xx)交易金额595839.76元,涉案金额184285元;王某名下工商银行卡(62155926050066101xx)交易金额为96160.03元,涉案金额11340元;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62155826050022391xx)交易金额599415.52元;李某名下工商银行卡(62155926050075576xx)交易金额为51935.14元,名下农业银行卡(63133629099133103xx)交易金额为777927.31元。同时被告人李某以自己名义新办了一套工商银行卡及一套农业银行卡,以每套550元至1200元的价格卖给上线“小李”及“小杨”。李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2908728358476因涉嫌电信诈骗被某某机关冻结,经调查:该卡自开卡后交易金额258224.26元,现已查某电信诈骗多名群众,损失金额为80500.12元。

2、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某为了谋取利某,在某知被告人李某收购其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和其父亲常某某两人新办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密码器及手机卡,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后李某将该卡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云南上线“小杨”,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电信诈骗活动。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某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某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某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表示被告人李某从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某议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表示被告人常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某议对被告人常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某,1、2019年9月份至2020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为了谋取利某,先后联系上线“西安小李(未到案)”、“云南小杨(未到案)”,在某知对方购买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每套5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被告人常某、李某、王某、李某、徐某等人收购7套银行卡(含银行卡、取款密码、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信息资料),后其为获取不法利某,将7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致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交易。其中常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62133629099128186xx)交易金额为442661.58元,涉案金额为152679.9元;常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62133629099128185xx)交易金额为329111.8元,涉案金额为118861.78元;李某名下农业银行卡(62284829087267192xx)交易金额595839.76元,涉案金额184285元;王某名下工商银行卡(62155926050066101xx)交易金额为96160.03元,涉案金额11340元;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62155826050022391xx)交易金额599415.52元;李某名下工商银行卡(62155926050075576xx)交易金额为51935.14元,名下农业银行卡(63133629099133103xx)交易金额为777927.31元。同时被告人李某以自己名义新办了一套工商银行卡及一套农业银行卡,以每套550元至1200元的价格卖给上线“小李”及“小杨”。李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2908728358476因涉嫌电信诈骗被某某机关冻结,经调查:该卡自开卡后交易金额258224.26元,现已查某电信诈骗多名群众,损失金额为80500.12元。

2、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某为了谋取利某,在某知被告人李某收购其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和其父亲常某某两人新办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密码器及手机卡,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后李某将该卡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云南上线“小杨”,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电信诈骗活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9年6月份左右,他领着人到西安办贷款,挣介绍费,看到墙上贴的小广告发现上面有收手机卡、电话卡的内容,他就打电话过去联系了那个人,对方给他说一套给他500至550块钱,包括一张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银行卡绑定的U盾(密码器),他联系完回到家后就联系人办了6套,但那个人最后没有给他钱,他也没有给其他人钱。2020年9月左右,一个叫“小杨”的人给他打电话,问他办银行卡的事情,承诺每套卡给1200元,并且给他说这个卡是用来在境外赌博场子上用,他觉得这样挣钱快还简单,就办了。

2、被告人常某的供述,2020年9月份初的一天中午,他在蒲城县东环路家中接到李某的电话,李某在电话中说“现在有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洗黑钱,每套卡给800元的报酬,你和你爸都去办一套咋样。”他发现能赚钱,就答应了,李某当时还告诉他必须先办理一张新的手机卡,然后去银行办理银行卡时绑定这张手机号,银行卡必须升级某为一类卡,并有配套的U盾。他办好后交给李某,李某当时说上家验收完毕就将钱给他,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给。

3、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2019年大概6、7月份,李某说收西瓜需要转账,自己的信用上了银行的黑名单转不某帐,让给他帮忙办两张银行卡转账用,银行卡要有密码器和配套的两张新手机卡,他给我每套500元钱,李某还说银行卡要升到一类卡,说一类卡转账额度大,之后他就办了两张手机卡、银行卡,还有两张办银行卡带的密码器,他把这些东西都给了李某。

4、证人常某某的证言,他在西安干零活时,接到儿子常某的电话,说一个朋友在外面做生意,现在需要使用一张银行卡,因为征信不行,所以就想让他办一套让临时使用,因为常某是他儿子,他就同意了。随后他从西安回来,就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蒲城县一家农业银行营业点,按照常某的要求办理了一套银行,办完卡后将卡交给了常某。

5、证人王某的证言,2019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他在蒲城县政府对面的工商银行里给李某办过一张银行卡,办完后李某把手机卡、银行卡和网银盾都拿走了。

6、证人徐某的证言,王某是他侄女女婿。2020年9月11日,王某找他让用他的身份证办手机卡和银行卡。他和王某一起到孙镇街道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然后到蒲城县城延安路的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办理了一个银行卡U盾,然后他把办好的手机卡、银行卡、U盾都给了王某。

7、证人王某的证言,某池镇平头村的李某联系他叫他找人办卡,说是办贷款过流水。随后他就联系了徐某,他和徐某先在孙镇街道移动营业厅办了电话卡,又到蒲城县工商银行办了银行卡和U盾,办好后他联系李某,李某安排了另一个人来取走了。

8、证人李某的证言,他总共办了两套卡卖给一个姓王的中年男子,第一次是2020年8月底在延安路东段工商银行内办理的工卡储蓄卡、U盾,当天办了手机卡,之后在延安路中心广场他把银行卡、U盾、一张手机卡给了那男子,那男子给他了5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20年9月10日左右他在蒲城县朝某路东段农业银行内办好银行卡和U盾还有张手机卡,给姓王的打电话说在广场见面,见面后他把银行卡、U盾、一张手机卡给那男子,那男子给他了500元现金。

9、被害人黄某、和某、程某、刘某、王某、李某、沈某、刘某、刘某、吕某、肖某、袁某、何某、李某、蒲某、韩某、吕某、青某、郝某、温某、赵某、某某、薛某、张某、彭某、李某、王某、周某伟、任某、杨某、张某如、熊某安、何某某、陈某、杨某、杨某、吴某、韩某、钟某、段某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向涉案银行卡汇款、转账情况及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

10、辨认照片笔录:李某辨认出李某;李某辨认出常某;李某辨认出李某;王某辨认出李某;李某辨认出李某。

11、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证实作案现场情况。

12、手机勘验笔录、调取快递单号及李某手机相关截图:对李某持有一部深蓝色OPPOA11手机进行了勘验,调取了快递单号及截图,证实邮寄快递情况。

13、蒲城县某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1月11日,李某因殴打他人被罚款500元;2019年8月13日,李某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

14、抓获经过,2020年10月11日,因李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蒲城县某某局民警安晓刚、朱强在蒲城县迎宾路南段银河KTV抓获。李某到案后,表示愿意配合某某机关工作。随后李某用电话与李某联系,并约定见面地点,李某到地点后,民警安晓刚、朱强立即将其抓获,李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5、涉案银行卡统计资料:李某农业银行卡6228482908726719273账号证某被害人韩某等15人被诈骗金额共计184285元,该账户交易流水是595839.76元;

常某农业银行卡613362909912818678账号证某被害人袁某等16人被诈骗金额共计152679.9元,该账户交易流水是442661.58元;常某某农业银行卡613362909912818579账号证某被害人李某等14人被诈骗金额共计118861.78元,该账户交易流水是329111.08元;王某工商银行卡6215592605006610164账号证某被害人杨德文等5人被诈骗金额共计11340元,该账户交易流水是96160.03元;徐某工商银行卡6215582605002239176账号交易流水是599415.52元;李某工商银行卡6215592605007557604账号交易流水是51935.14元,农业银行卡6213362909913310378账号交易流水是777927.31元。

16、被告人李某、常某户籍证某及现实表现证某,证某二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李某因殴打他人及无证驾驶曾被行政处罚;常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7张(套),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被告人李某、常某在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其中被告人李某构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常某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劣迹,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常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均可从宽处理。各辩护人所持与上述一致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