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吐尔孙别克·木哈买提哈热依,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执行人:樊春惠,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7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樊春惠的存款、收入3,550元(其中本金3,500元,执行费50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樊春惠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樊春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樊春惠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樊春惠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依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