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谭晓勤,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户籍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牌坊组*号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马家湾湘源国际*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祝汝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和平村松板林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熊德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廷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郭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白塔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马家湾湘源国际*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80605939X。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汝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鑫合同纠纷两案中,案外人谭晓勤于2021年4月23日对本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郭鑫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龙坑镇遵南大道湘源国际10栋1单元24楼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谭晓勤称,请求:1、解封江口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遵义市马家湾湘源国际10栋1单元24-2号房屋;2、停止对前述房屋的拍卖。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谭晓勤家庭成员有丈夫郭鑫、长子郭炀、次子郭骏锟共4人,目前郭炀在读大三,郭骏锟读幼儿园,郭鑫无职业,家庭生活来源靠我在一家私人医院打工做保洁,工资2,000元左右。现我们一家四口居住的房屋也是唯一的一套房屋。郭鑫与祝汝龙的经济纠纷案源于江口县通讯弱电管网项目,该项目实属诈骗,郭鑫也多次去深圳华中通讯公司讨说法,要求退还其保证金来退还祝汝龙。同时郭鑫也和有关铜仁地区管网工程被骗的所有人都到过贵州省信访局信访,当时接待我们信访的领导说“你们被骗了,深圳华中通讯公司是个骗子公司,请你们去报案”,但是不可思议的事是到目前为止,深圳华中通讯公司诈骗团伙仍逍遥法外,导致诈骗像郭鑫这样的人不计其数。以上属实,特提出执行异议,望江口县人民法院终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祝汝龙称,一、申请人请求解封遵义市龙坑镇遵南大道湘源国际五交化机电城10栋1单元24楼2号房屋,于法无据。答辩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达成了(2019)0621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2019)0621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退还答辩人保证金350,00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费35,000元,最后的履行时间是2019年11月15日,但是履行时间届满后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导致答辩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故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的资产,位于遵义市龙坑镇遵南大道湘源国际五交化机电城10栋1单元24楼2号的房屋,被执行人的资产应该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故此查封该房屋并无不妥。二、申请人停止拍卖房屋没有事实根据,于法无据。申请人提出的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答辩人认为这不是拒绝履行债务的理由,从答辩人知道被执行人无法退还保证金后至今分文未付,申请人说是自己也是被另外的公司欺骗,这是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己主张债权的权利,与答辩人没有直接关系,况且被执行人一直在外做工程,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如今以妻子名义来提出异议,被执行人这是有意在逃避债务,不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答辩人认为应该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可以给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留下合理时间的租房费用,其余的用于偿还答辩人债务最为合适。综上,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郭鑫未作书面答辩,但通过微信表示:同意谭晓勤维护她自己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黔062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祝汝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黔0621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黔0621执518号执行裁定书,并向遵义市播州区住建局、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1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鑫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湘源国际五交化机电城10栋1-24-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3月5日该案终结执行。 (2020)黔06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祝汝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黔0621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35,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委托贵州华融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前述查封的贵州省遵义市龙坑镇遵南大道湘源国际10栋1单元24楼2号房屋进行评估,2020年9月21日(2020)黔0621执207号案终结执行。2020年10月15日贵州华融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评估价值567,314元,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了申请执行人祝汝龙、被执行人郭鑫。2021年2月23日本院对该案立案恢复执行,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黔0621执恢61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郭鑫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龙坑镇遵南大道湘源国际10栋1单元24楼2号房屋,保留价为480,000元。 案外人谭晓勤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谭晓勤与郭鑫系夫妻关系,所生育长子郭炀正就读大学、次子郭骏锟在上幼儿园。2016年8月,谭晓勤、郭鑫为其共同购买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龙坑镇遵南大道湘源国际10栋1单元24楼2号房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此后搬入该房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本院查封其与案外人谭晓勤共同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龙坑镇遵南大道湘源国际10栋1单元24楼2号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谭晓勤提出解除查封的异议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规定,谭晓勤作为共有人,是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龙坑镇遵南大道湘源国际10栋1单元24楼2号房屋的权利人之一,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本院在未征求谭晓勤意见的情况下,裁定拍卖该房屋的执行行为不当,谭晓勤提出的停止拍卖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驳回谭晓勤解除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龙坑镇遵南大道湘源国际10栋1单元24楼2号房屋查封的异议。 二、中止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龙坑镇遵南大道湘源国际10栋1单元24楼2号房屋的拍卖。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文泉 审 判 员 严 红 审 判 员 张英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俊芳 书 记 员 李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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