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7006065567。

法定代表人:张国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赓,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35560265。

法定代表人:孙林,经理。

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建街豫翠园7号楼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472JYBXD。

负责人:张艳忠。

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温泉镇张寨村12组汝州乐华城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FWQ1842。

负责人:郭永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8元,由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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