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佐芬,女,****年**月**日出生,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佐芬之夫):罗成奎,男,无业,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申请人:山巴依尔·乔加甫,男,****年**月**日出生,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申请人:于虎,男,****年**月**日出生,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佐芬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巴依尔·乔加甫、被申请人于虎名下存款39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王佐芬提供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卡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佐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山巴依尔·乔加甫、被申请人于虎名下存款39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410元,由申请人罗成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巴力 金 尼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巴登木才次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