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
负责人:李国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丹,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某,男,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精丽,女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以下简称供热管理处)诉被告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供热管理处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供热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丹、被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精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供热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
原告拖欠位于加格达奇区××××号房屋,2019-2020年供热费2037.90元;2.请求判决被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全部交纳供热费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加格达奇区供热单位,被告系加格达奇区××××号房屋所有权人。此用户自2019-2020年未交纳供热费,收费面积为67.93方米,每平方米30元,被告欠付原告供热费2037.90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交纳,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答辩称:原告方是违规收费,因为地区文件规定建筑面积必须扣除冷阳台,因为冷阳台没有供热不可以收费,原告现在收的是产权面积,其中包括公摊面积,但公摊面积是不给予供热的,所以原告方是违规多收费,被告家产权面积71.4平方米应该减去公摊面积再减去冷阳台之后的面积才是应交纳取暖费的面积,应为58.8平方米。以前交费金额是1,764.00元,但被告一直是直接交了1,800.00元,现在原告方要求被告多交273.90元是不合理的。被告只同意交纳1,764.00元,多出来的不同意交。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缴费通知单原件一份一页。欲证明2019年原告到被告家催收供热费。2.加价字(2017)10号物价局文件复印件一份2页、大兴安岭地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8页。欲证明收费标准按照30元每平方米收取,居民交纳热费的面积收费标准是建筑面积减去冷阳台计费。
被告质证
被告刘某提交的证据有:分户图复印件一份一页(原来分户图上显示是××,后来安装门牌××。欲证明被告家套内面积是62.27平方米,套内面积减去冷阳台面积3.47平方米,
才应是供热的收费面积即58.80平方米。
本院查明
综合以上证据,经审理查明:刘某为加格达奇区××××号房屋(现门牌为××室)所有权人,该房屋为回迁房,只给了分户图,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分户图显示:产权面积为71.4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62.27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为9.13平方米。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房屋北侧冷阳台面积为3.47平方米。该房屋2019年10月1日以前由小区开发商独立供热,小区供热收取。自2019年10月1日起该房屋供热由原告提供。刘某未交纳2019年10月1日-2020年4月30日的热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向涉案房屋输送热力,刘某与供热管理处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交纳热费的面积是否包括公摊面积。根据《大兴安岭地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制定收费标准。加格达奇区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格达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加价字[2017]10号)第一条规定,居民按建筑面积扣除冷阳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原告作为被告房屋的供热单位,依据加格达奇区物价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以被告房屋的建筑面积71.40平方米扣除冷阳台面积3.47平方米后,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收取供热费2,037.90元,即(71.40平方米-3.47平方米)×30元,符合收费标准,应予支持。对于被告关于供热面积应不包括公摊面积的辩解不予支持。关于供热管理处主张的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刘某给付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热费合计2,037.90元;
二、驳回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履行内容的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已预交),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