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鲍曙影,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长森,汉族,无职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鲍曙影与王长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2)汤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宏伟 审判员 李可欣 审判员 王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