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赛买提·那曼,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赛买提·那曼与被告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赛买提·那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赛买提·那曼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2000元及利息208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8年8月在拜城县克孜尔乡2村学校工作期间,被告在该村承建桥梁相识。2019年11月19日被告声称购买材料缺钱,从原告处借款52000元,当日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于2019年11月底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赛买提·那曼为证明其诉求,向本院提交被告于2019年11月16日月出具的保证书一份,以证实被告王亚向原告赛买提·那曼借款52000元;到期未还款的事实。被告王亚未到庭对该证据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18年8月在拜城县克孜尔乡2村学校工作期间,被告王亚在该村承建桥梁工程时与原告相识。2019年11月19日被告王亚声称购买材料缺钱,从原告赛买提·那曼处借款52000元,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于2019年11月底还款20000元,余款在春节前全部还清。经原告赛买提·那曼多次索要,被告王亚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务人应当按期还款。被告王亚向原告赛买提·那曼出具还款保证书应按承诺期限还款,原告赛买提·那曼要求被告王亚偿还借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亚未按约定及时给原告赛买提·那曼偿还借款,给原告赛买提·那曼造成损失,原告赛买提·那曼有权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期间应为2019年2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日止属合理期间范围。原告赛买提·那曼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为1560元【(52000元×6%÷12个月×6个月)】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赛买提·那曼归还借款52000元。

二、被告王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赛买提·那曼支付利息1560元【(52000元×6%÷12个月×6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570.4元由被告王亚负担;5.6元由原告赛买提·那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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