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桓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6)辽052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平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平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人民币405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福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延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