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鸿燕,女,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克林斯曼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四路西八号草堂基地科创园六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晓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任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系克林斯曼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靖诉被告克林斯曼新材料有限公司、任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就还款事宜协商一致为由,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靖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靖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玉在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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