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岳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代理人:杨春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系杨岳芝的儿子。

申请执行人:杨春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春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系杨春娜的胞弟。

申请执行人:杨春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杨燕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黄彩云,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岳芝、杨春娜、杨春彬与杨燕龙、黄彩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付还赔偿款11405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先后二次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及登记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另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揭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没有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0月21日,因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2020年11月1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岳芝、杨春娜、杨春彬表示暂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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