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城运停车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MA0P5JHX70。 法定代表人:才国栋。 被告:沈阳鲜基米德农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城运停车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鲜基米德农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城运停车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城运停车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辽宁城运停车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 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莹宏 书 记 员 王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