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 法定代表人:薛勇,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占蒙,系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舒信用社工作人员。 被告:郝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冯可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振国、冯可心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方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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