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告苏州龙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与被告苏州龙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旭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朱旭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晶晶 人民陪审员 蒋天越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聂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