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子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关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53663940P(1/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桃花弄8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87609268,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98号705室。

负责人:孟和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喻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被告:武汉鑫承嘉和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66818200U,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2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元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3902102Q,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A座9、10楼。

负责人:佘江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福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73103343K,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79号。

负责人:屠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子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子龙与被告关亮、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喻凯、武汉鑫承嘉和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郑福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吴子龙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子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子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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