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才吉卓玛,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共和县。
被执行人:李泽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审理经过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才吉卓玛与被执行人李泽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才吉卓玛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95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泽篡履行了案款2000元,对余款47512.5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自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28日履行案款2000元至还清此款为止的长期履行协议,因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才吉卓玛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3执5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多杰仁钦
审判员叶毛吉
审判员杨晓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