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盼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昊因与被申请人朱盼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浙0109民初15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昊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不当,请求再审。1.原审判决中“蓝猫患有猫藓,工地并非饲养猫咪的良好环境,被告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两只猫咪遗失死亡”均不属实,不能成立不予赔偿的正当理由。2.猫藓只是普通皮肤病,易医治与康复,非致命病,并且蓝猫的猫藓病情轻微,并不严重,更不可能成为导致猫咪死亡的原因,在原审开庭过程中被申请人自己也曾证明,承认其本人也清楚蓝猫猫藓并不严重,所以一再以此为借口狡辩是推卸责任,且被申请人也从未给予蓝猫应有的治疗和照顾。
郭昊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1.照片2张,用以证明宝业建工环境;2.照片3张、录音1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故意导致猫咪饿死遗失;3.照片1张,用以证明7月初猫带笼子一起被丢弃在办公楼后废墟中;4、微信聊天记录1份,用以证明猫咪的价值;5.宠物诊所病历1份,用以证明暹罗猫的病情。
朱盼盼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的三只猫确实养在工地,本人也确实住在工地项目部楼内,但公司明文规定项目部内严禁饲养动物,申请人于6月25日在本人未准备好饲养环境的情况下匆匆拿到我工作地点,故暂且将蓝猫放于办公楼内,橘猫和暹罗猫放于仓库,6月28日起工地进行为期一周的大检查,7月2日起猫咪由办公楼移入工地场内二楼。申请人所说猫咪环境问题,本人认为其欠考虑实际。2.关于蓝猫死亡及橘猫丢失的问题。申请人配备的猫笼,是由塑料板组成的简易构造,极容易存在意外风险。本人与申请人的情侣关系于7月5日结束,当日本人要求申请人取回猫及物品,但申请人未回应,且将微信、手机号均拉黑。另双方口头约定寄养10多天,但申请人迟迟未取回,属严重违约,所造成的后果,申请人难辞其咎。3.申请人提供其与孙建勇的谈话录音不真实,录音时孙建勇不知情,申请人以诱导的方式让孙建勇说话,照片与录音时间不符,录音时间为2020年,照片为2021年。证据3,拍摄时间为2021年,猫咪问题已经存在,猫笼才堆放在角落,不足以证明本人对猫咪不管不顾。证据4,不能证明猫咪的价值。4.暹罗猫受伤后本人就带猫咪去专业宠物医院诊治,本人归还时猫已经可以正常行走跑步。5.申请人至今尚欠本人2956.69元借款未还。本人为猫咪支出的费用也应由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昊无偿将猫咪寄养在朱盼盼处,双方之间无偿委托合同成立。郭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朱盼盼对猫咪死亡丢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审判决驳回郭昊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郭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郭昊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