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伟锋,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贡杰,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伟锋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粤2072刑初13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伟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丹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伟锋及其辩护人贡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伟锋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刑初13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昶洁 审判员  萧志锋 审判员  吴楚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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