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远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
被告:杨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
被告:黄崇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小华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罗远辉与被告杨小华、黄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华、黄崇艳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8月19日利息暂计算为11850元(壹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于2018年12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杨小华、黄崇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通过庭审中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12月2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其中银行转账90000元、现金10000元),被告杨小华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罗远辉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月利壹仟伍佰元分季给利息,借期一年。借款人:杨小华。”截至2020年12月29日被告已经付清借款利息,但本金及以后的借款利息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清偿。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应当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为宜,原告请求中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杨小华、黄崇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罗远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30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7元,减半收取1268.5元,由被告杨小华、黄崇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