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4层21701。
法定代表人:陈鹏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微观,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菲菲,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