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王孝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田恒雪与被申请人王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田恒雪对本院查封王孝艳名下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高尔夫路南侧、汇福公司用地东侧欣水湾•华庭(一期)5-1-2102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田恒雪称,其于2020年5月10通过三河城内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被申请人王孝艳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华庭(一期)5-1-2102号房屋,签订了《买卖居间合同》,并于2020年8月27日付清了全部房款,自2020年12月入住房屋并实际使用至今。双方约定案外人取得三河户籍后办理房屋过户。案外人于2021年6月初取得户籍,2021年6月10日做网签,发现房屋被查封。综上,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支付了全款,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5月10,案外人田恒雪通过三河城内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被申请人王孝艳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华庭(一期)5-1-2102号房屋,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445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70000元,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首付款745000元,余款7000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居间服务费21600元。合同签订后,案外人于当日支付给三河城内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费21600元,支付王孝艳定金70000元。因案外人三河户籍尚未取得,付款方式改为全款支付。2020年5月12日,案外人支付房款500000元,5月21日支付75000元,6月17日支付100000元,8月26日支付600000元,8月27日支付100000元。2020年8月16日,案外人与王孝艳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案外人三河户籍正在办理,王孝艳同意取得户籍后再办理过户。案外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河北省三河市燕昌路D区,有效期限为2021.06.03-2041.06.03。涉案房屋抵押贷款已结清,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出具的证明为凭。王孝艳于2020年8月31日将房屋交付案外人,案外人于12月入住使用。上述事实有案外人陈述及其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转账凭证、收条、三河城内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小区出入证、水电费票据等为证。另查明,申请人张单诉被申请人王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1)冀1082民初6362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田恒雪于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经和被执行人王孝艳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且合法占有,而且支付了全部房款,并能够在三河户籍办理后及时过户。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能够排除本院对涉案房屋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对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高尔夫路南侧、汇福公司用地东侧欣水湾•华庭(一期)5-1-2102号房屋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孝雷
审判员 孙广成
审判员 王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雨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