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清丰县人,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增民,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东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发与被告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增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东东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忠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东东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书写了借款条一张,约定3个月还清。经原告催要,被告只偿还了10000元,现仍欠原告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现被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东东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东东因交暖气费急需用钱从原告王忠发处借款40000元,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原告书写了借条一份,约定3个月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10000元,仍下欠原告30000元。该300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现被告已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忠发提供的身份信息一份、借条一份及庭审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且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东东从原告王忠发处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故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均成立,被告张东东偿还10000元后,仍下欠原告30000元,故被告应偿还原告3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原、被告之间并未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东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忠发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忠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东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