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李志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原审被告:彭致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志成与原审被告彭致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龙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