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萍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萍萍与被告唐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萍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苏萍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45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原告为此给被告垫付了酒水款共计4500元。2021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21年2月1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唐龙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酒水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理应在其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将原告垫付的款项返还原告,现被告拒不返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苏萍萍垫付的酒水款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鲁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