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利,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勇。

被执行人:何德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审理经过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何德均其他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德均支付罚款15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何德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何德均有银行存款1539.9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何德均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德均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何德均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6、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何德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3460.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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