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方兴大道北、始兴路东尚林苑13幢304-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NYHG2M。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总经理。

被告:孟海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海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思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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