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方兴大道北、始兴路东尚林苑13幢304-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NYHG2M。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总经理。
被告:孟海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海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合肥鸿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思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