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一路*号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田德鑫,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邱祝与被告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邱祝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祝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培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