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召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蒋联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召定与蒋联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召定愿意与被执行人蒋联瑜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刘召定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苏1084民特1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玉来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程 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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