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李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冷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李某与被告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李某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赵某、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