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陈燕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陈燕玲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燕玲应负担受理费842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燕玲负担。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8执912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燕玲的部分银行存款,因有其他冻结在先,未能进行扣划。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燕玲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查上述房产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依法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的,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本院作出(2021)粤0608执912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燕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陈燕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陈燕玲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燕玲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燕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杨伟锋 执行员 邹叶华 执行员 刘付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