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某,男,,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某,男,汉族,住莱州市。
被告:莱州市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姚晓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成都香格里拉中心写字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01842N。
负责人:蔡鸥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与被告邱某、莱州市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邢某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培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