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绍林,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朱家妹,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凡肖与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欠申请执行人杨凡肖本金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朱家妹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凡肖6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凡肖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凡肖94000元。二、被执行人杨绍林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扣留工资500元,每年扣留绩效奖金及补助5000元;被执行人朱家妹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扣留工资2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借款,直至偿还94000元为止。三、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在清偿完(2020)湘1230执恢39号案件债务后,被执行人杨绍林每月增加扣留工资500元,被执行人朱家妹每月增加扣留工资300元。四、申请执行费1400.00元,由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承担。五、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30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佑良 审 判 员 陆 虹 审 判 员 吴石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戴 群 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