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地址:陆河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职务:负责人。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樟河开发区。
被告:范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樟河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