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涛。 被执行人:杨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志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杨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国、徐志巧、杨林、杨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国、徐志巧、杨林、杨柘的银行存款940006.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国、徐志巧、杨林、杨柘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小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