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某提供的欠条上载明“游牧帝国蒙餐欠王某员工工资(2018年8月10日-11月30日),共计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欠款人:谢某”,但被告谢某仅为游牧帝国的财务人员,也是游牧帝国雇佣的职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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