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四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3)文民三初字第318号判决,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判决如下: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新四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171861.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347元,由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171861.8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