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庭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潘嵊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庭文诉被告潘嵊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间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庭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