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北京路71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3MA3C65W11G。
法定代表人:王宝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许伦,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新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青岛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玉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