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城市镇赉县,住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村村通附近时被镇西交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野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并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村村通附近时被镇西交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野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鉴定意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野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程度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