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骨科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襄都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方蕾。
被告:方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薛建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李霖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陈永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邢台汇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建业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焦宗传,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骨科医院与被告方蕾、薛建山、李霖峰、陈永盛及第三人邢台汇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台骨科医院主张本院出具的(2021)冀0591民初612号判决书,判令其应向第三人偿还欠款。依据史利忠与方蕾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该款项应由被告承担。但现原告未能提交其已向第三人偿还欠款的证据,故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邢台骨科医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