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舟曲县途之顺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追思园西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杨舟桥,女,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
被执行人:何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舟曲县途之顺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何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甘302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舟曲县途之顺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彩手机停机,无法联系。经过查询,被执行人何彩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股权登记信息。何彩名下有×××海马牌车辆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又委托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对何彩房产、股权等进行传统查询,南部县人民法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何彩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何彩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被执行人何彩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舟曲县途之顺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31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3023执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