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宇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水花。 被申请人:众宏(上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相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江宇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众宏(上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现已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众宏(上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宇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季雅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