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崔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能全。

申请执行人:上海芯相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娟,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2020)沪02执异222号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意见,要求复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二中院在执行(2020)沪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芯相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软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东软公司就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裁字第4446号(以下简称仲4446号)裁决书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主张不予执行仲4446号裁决。二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沪02执异222号异议裁定,驳回东软公司的异议请求,且明确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东软公司不服,嗣后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予以复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东软公司不服二中院驳回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其要求本院予以复议的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要求复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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