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凤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申请人:丛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凤琴与被告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凤琴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丛林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申请人宋凤琴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丛林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宋凤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