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宝,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静与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何静支付工程款9961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996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07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13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00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