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武浙派集成灶销售店,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官山南路中欣国际博览城7栋8号门面。

经营者:郭路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

被执行人:龙艳林,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临武浙派集成灶销售店与被执行人龙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湘102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临武浙派集成灶销售店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龙艳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于2021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理财类保险、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仅在银行有部分零星存款,因无执行价值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登记在被执行人龙艳林名下的不动产已被我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于2021年6月15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路格林春天物业服务中心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艳林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龙艳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执行人表示同意。

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5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管 宏

审判员 罗明勇

审判员 唐兴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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