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房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刘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房永亮诉被告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刚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房永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永刚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0492元(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共计70492元。自2015年5月20日起以本金4万元每年按月息1%计算累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刘永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0日,刘永刚向房永亮两次借款4万元,讲用一星期。一个月后刘永刚无钱偿还,主动提出按月息1%付息。后经多次催要,刘永刚一直推诿至今。现为维护房永亮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刘永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刘永刚向房永亮出具借条两份,其中一份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房永亮现金20000元;另一份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房永亮现金20000元。经房永亮多次催要,刘永刚至今仍未还款,故引起纠纷。
另查明:1.庭审中法官问:“为什么要以1分的利息?”,房永亮答:“我们有微信聊天,在2019年的时候,他答应多给我1万元,2020年6月我加了他的微信,能证明他要多给我一万元”。2.房永亮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永刚说其愿意多给房永亮1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永刚向房永亮分两次借款,每次20000元,共计借款4万元,有借条为证。现房永亮要求刘永刚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房永亮主张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但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结合房永亮提供的其与刘永刚的微信聊天记录,故对房永亮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予以支付10000元。刘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刘永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房永亮借款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二、驳回房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刘永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